成都过氧化工艺证,烷基化工艺证报名考试
2021-06-21 13: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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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fsdf233四川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证报名考试:可报工种有:过氧化工艺,烷基化工艺,氧化工艺,加氢工艺,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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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这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作出的规定。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依照法定的程序,满足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限期满,继续生产的需要依照法定的程序、满足法定的条件,可以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条件及程序同样有明确的法规规定。

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实践证明,尽管许可过程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困难和疑惑,总体上说,法规规章构成的许可规则体系满足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的要求,维护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秩序。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现实,导致实际许可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上述法规规定之外的一些做法。应该说,这些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有益的探索。但超越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明确的法定授权,对维护法规的整体性、严肃性不利。这里重温条例的规定,呼唤严格依法行事,维护国家法治尊严。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条例”的规定比较原则,申请单位提供的规定的文件资料,办法机关需要审查判定的是“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还是全面的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目标要求看,应该是“安全生产条件”,但“条例”规定的十三项安全生产条件含有未明确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这一条款都包含了哪些具体的规定,如果不明确如何判定其符合?可能列举了的有限判定,很难说穷尽了所有的“有关要求”,这成为审查人员难以挣脱的“魔咒”;(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都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什么条件?没有清单,如何得出满足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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